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管理,充分发挥远程可视医疗技术的作用,提高我院及各医疗站整体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其所设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的异地、适时、交互式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原则,积极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方便患者、保证质量。
第四条 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护病人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病人和会诊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乐清市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医院(医疗站)等组成。
第六条 医院远程医疗中心职责:
(一)及时解决各医疗站在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和设备方面的问题,保证各远程可视医疗中心的有效运行;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远程可视医疗网络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安排专人到各具体指导业务工作。
第七条 各医疗站职责:
(一)组织本医疗机构的远程可视医疗技术培训;
(二)积极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按有关规定,利用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网络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四)按要求填报各种业务工作流程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疑难、危重和拟向上一级医院转诊的病人,原则上要做远程会诊。
(二)我院就预约专家等服务项目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负责联系本院科室及患者。
(三)参加远程医疗服务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并经培训。从事远程医疗服务时,主管医师及相关医师应当全程在场,介绍患者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会诊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诊治意见及结论。申请科室在征得患方同意签字后执行。
(五)三级医疗机构的远程可视医疗中心应当加强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远程可视医疗站的技术指导。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宣传,正确引导患者认识和接受远程医疗服务,严禁收取介绍费。远程可视医疗服务费用必须经医院财务统一收支。
(七)定期征询患者及临床各科室对远程可视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工作。
(八)做好远程医疗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医院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